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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28 16:07:2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的正常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室是指除实验室之外的普通教室。
第三条 教学楼是保障教师授课和学生自习的场所,不允许在教学楼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教室首先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室使用管理权责
第四条 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配。网络信息中心根据课程表以及教务处临时使用教室通知提供多媒体设备技术服务。固定教室由所属班级负责打扫卫生,公共教室由总务处安排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总务处负责教室内部设施的维修。
         第三章 教室使用规定
第五条 校内教室主要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内教学使用,除学校统一安排外,未经教务处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占用教室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第六条 除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在教学楼内教学时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第四章 临时借用教室办法
第七条 教师补课或有关单位举办活动需临时使用公共教室的,教师本人或单位工作人员须到教务处教学行政科办理借用教室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教室。如需使用多媒体设备的,教师或单位工作人员要在教学楼值班室做登记。
第八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学生不得随意使用本班固定教室多媒体设备,确需使用,由班主任向教学行政科提出申请,经教学行政科同意,方可使用。
第九条 教务处教学行政科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办理借用教室手续。每学期第十七周起停止借用教室。
第十条 借用教室需填写教室使用申请表。申请表内活动内容部分必须填写清楚,并按本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必须将教务处教学行政科开具的具体办理意见通知单及时送达相关教学楼管理员,以便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章 教室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或自习时不得随意搬动教室内任何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凡借用教室者,必须爱护教学设施,如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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