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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29 13:16:4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生的素质提升和个人发展提供助力,规范选修课程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程的开设
(一)选修课程的设置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各专业特色、满足学生素质提升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二)学生选修课程的开设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各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开或停开课程。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课程,须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选修课程的教学班容量一般为每班30—80人,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选修人数划分多个教学班,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三条 选课程序
(一)在学生选课之前,各院、系、部、中心应组织教师为学生做选修课程介绍,指导学生自主选课。
(二)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学时,未修满规定学时者,不予毕业。
(三)各院、系应在每学期第9周前,将学生下一学期的选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出各选修课程的人数及名单,并将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及时反馈给学生,请学生及时补选其它课程,以免出现学生选修课时不足的现象。各专业第一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全部开设。
(四)各院、系应在第13周前依据教务处教学行政科下发的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组织学生填报选修课程,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作为安排课程表的依据。
(五)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由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选修一定课时的网络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后,所修课时计入选修总课时。
        第四条 纪律与考勤
任课教师应做好授课情况记录,可对学生以不定期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未完成作业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学时不得计入选修课程总学时,达不到培养方案所规定选修学时者,应及时补修其他课程。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选修课程的考核需在期末复习考试前一周内完成。
(二)凡学生选修的课程,必须参加听课和考核(含缓考、补考),否则以旷考论,不计学时。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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