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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28 14:31: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我校对此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宗旨是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型人才成长的环境,培养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人才。
第三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研究载体,注重研究方案设计、过程训练,旨在激发学生科学研究兴趣,塑造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协作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制定政策、评审标准,搭建平台,争取社会支持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发动、评审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专家组负责具体评审、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选优秀成果,提出项目实施建议。
工作组设在各院、系、部、中心,负责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研究平台、组织项目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向学校推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解决问题。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支持学生的“奇思妙想”或“异想天开”。
2.注重过程参与。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创新研究计划、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3.注重实践创新。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4.注重切实可行。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全日制本科学生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在内不超过5人。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
2.申请团队成员应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每个学生只能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
3.项目运行一般1~2年,主要在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中进行。
第七条 项目选题范围
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学生应根据兴趣结合所学专业选题,可以是实验研究,也可以是调查研究,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1.学生独立提出的针对某一学术领域或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
2.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3.开放实验室、实训或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实习基地中的训练项目;
4.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5.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6.社会调查项目;
7.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具体程序为:
1.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确定推荐至学校的项目。
2.学校组织项目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最终确定立项或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将符合上报教育部条件的项目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
2.项目组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指导教师填写《过程检查记录册》,建立研究进度记录制度。
3.各院、系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4.教务处组织实施中期检查,主要审核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动态和创新性等。审查结果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5.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项目在计划研究期间确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但应届毕业生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毕业学期不得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学期。
项目指导教师如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6.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无故退出或终止,否则取消相关成员或项目组后续申报资格。确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研究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终止申请表》。终止申请只能在中期检查或者结项验收期间提出,经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家组审查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备案。资助经费视具体情况返还学校。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1.教育部对正式立项的国家级训练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按1:1比例配套,对国家级和校级立项项目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的经费资助(经费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2.项目经中期检查通过后方可申请报销经费,学校分2-3次将项目经费给付项目组。
3.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4.项目经费需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经费报销需经指导教师审定签字,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由教务处工作人员统一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5.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和版面费等,及相关调研开支,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6.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7.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校组织专家组审核结项材料,通过审核的颁发结题证书。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结题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4)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作品、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发表(出版)时,应标注“××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承认为该项目的结题成果。SCI,EI,ISTP和国内核心期刊原则上指导教师可作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必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导师应为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有条件的聘请校外导师,由各院、系、部负责从学校实习基地等相关单位中选聘业务素质突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中心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团队成员不得超过两人。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仅限一项。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加强过程指导。认真审查项目材料,严格把关经费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六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研究成果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经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学生毕业论文进行答辩。
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项目组成员提出申请,经院、系认定,可根据相关规定折合学时。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该项目经结题验收合格的,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一名教师单独指导的校级项目,计工作量15课时;教师团队指导的项目,每人计工作量10课时;单个教师单独指导的国家级项目,计工作量30课时,教师团队指导的项目,每人计工作量18课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选优秀指导教师:
1.指导的项目结题验收,累计获优秀3次。
2.指导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或者省级一等奖。
3.指导的项目获省级二等奖累计2次或3等奖累计3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不得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和增减项目成员;校级项目做以上修改应当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等行为,违规使用项目经费,或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擅自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无故延期或终止,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或纪律处分,同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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