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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5:31: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1〕26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8日第10次党委会通过)
 
第一条  学生专业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必要措施。为加强对专业实习的管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巩固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专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熟悉职业基本要求,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生在专业实习中,除了结合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实际部门的业务外,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为撰写毕业论文作材料积累。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提交一份实习总结,具体要求由院系规定。
学生应在与专业相关的监狱、戒毒所、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公检法机关(以基层机关为主)等部门实习。
第四条  学生专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实习由各院、系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分散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专业实习不得早于第四学期,并于第八学期毕业生返校前完成。
第五条  学生专业实习工作由学校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教务处总体规划、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职责
1.统筹协调全校专业实习工作。
2.备案专业实习方案,检查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方案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相关问题。
4.修订实习管理制度,开展实习经验总结和交流。
(二)各院、系职责
1.成立院、系实习领导小组,由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专业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组成。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部门实习工作,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
2.制定专业实习计划和年度实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和时间安排;实习经费预算与使用方案;实习安排细目表(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单位名单);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实习检查安排;实习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等。
3.明确实习地点和单位,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动员工作和安全宣讲。
4.指导、检查本院、系学生实习工作,并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各院、系委派的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各院、系应逐步建立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实习业务,解答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训练实习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帮助学生全面提升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二)检查实习开展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志。
(三)考查实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适时进行思想教育。
(四)收集实习过程中的典型材料,协助作好学生的实习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向院系提出有关实习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七条  学生实习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故必须请假时,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实习期间认真完成相关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记。
(四)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对于在实习期间违纪的学生,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教务处和各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在实习实施阶段要对实习基地、分散实习点进行巡视、检查。
第九条  学生参加实习考核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每周2-3篇,每篇300字以上)、实习总结(2000字以上)以及实习鉴定表。
学生实习日记本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统一交至院、系保存。学生实习鉴定表由院、系实习指导教师填写,评定实习成绩,院系做好存档工作。教务处对实习成绩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生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参照学生实习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就本人指导实习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指导实习具体情况、实习效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学校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总结报告由院系存档。
各院系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加强实习经验的交流和实习成果的宣传,并就实习计划实施情况、实习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
实习总结应内容详实,附典型材料。
第十二条  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的学生补助经费按标准拨发。
专业实习的经费由各院系集中使用。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如下:
1.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期间补助100元/人/天;自学校至实习单位间往返车票、交通补助、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报销。
2.实习学生自学校至实习单位间往返车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学校根据情况提供一定实习补贴。
3.实习单位实务教师指导费用,按实习学生人数×100元的标准支付。
4.实习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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