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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5:39: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1〕27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规则》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规则  
(2021年4月28日第10次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树立优良的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参加校内考试必须着装并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第三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草稿纸以及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器材进入考场;如果带入必须交到指定地点存放。答题用草稿纸由考务中心统一发放。
第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要按学号或指定座位就座,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查验。
第五条  考生考试答题时要求使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答题字迹要清楚,用铅笔或红色笔书写答卷无效。
第六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有无缺损、漏印等情况,试卷若出现问题应尽快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确认试卷无误后,应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交头接耳。如有询问事项,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七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的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场内逗留或再次进入考场。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把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反扣于桌子上,起立依次退场。
第八条  考生要自觉保持考场清洁,不得乱扔纸屑,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
第九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管理。
第十条  考生不得擅自进入其它考场,严禁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和议论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违者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可对其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规定要求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被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对该课程重修。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教师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考试违纪被纠察后,向监考人员发泄不满或威胁、恐吓监考人员的;
(三)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仍继续答题或监考教师收卷时拒不交卷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被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对该课程重修。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未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声明的;
(四)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的;
(五)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七)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座椅、证件或衣物、肢体等位置;
(八)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作业本、纸条等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衣服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储存在智能手表、手机等电子器材中带入考场;
(九)其他与上述行为类似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对该课程重修。
(一)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不属于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考生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十二个月;考察期从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并以实际月份计算。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认定考生作弊事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当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对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让考生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考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教务处给予考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教务处有权提出给作弊考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考试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教务处应及时通报,并在新学期开学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院(系)存档、一份班主任存档、一份由班主任(辅导员)送达考考生本人。
第五章  考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  考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考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考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对处理决定无异议,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考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可以解除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解除处分应当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对考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考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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