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旧版入口
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缓、补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5:41: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1〕28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缓、补考规定》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缓、补考规定
(2021年4月28日第10次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缓、补考的组织管理,完善缓、补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缓考申请
第二条  缓考是指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的一种考试形式。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住院或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
(二)期末考核时间与其他重要考试时间冲突;
(三)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重要赛事、活动等,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四)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
第四条  办理缓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由于身体原因申请缓考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
2.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申请缓考报告单》。
(二)其他事由需要办理缓考的学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申请(班主任签字);
2.缓考事由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申请缓考报告单》。
第五条  申请缓考的时间
(一)学生需在正常考试前7天之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各院(系)教学秘书填写好《申请缓考报告单》交由教务处考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二)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含补办)缓考手续;
(三)考试期间临时发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参考试的紧急事项的,可依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关于缓考的其他规定
(一)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一经发现取消缓考资格,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二)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有一次缓考机会,各院(系)教学秘书需做好学生缓考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再次办理缓考的,需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
(三)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四)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的学生,如果缓考事由在考试前消灭的(如病愈、待办事项办结等),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撤销缓考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五)缓考成绩同正考成绩一样,记入成绩单;
(六)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登统,录入时注明补考;
(七)考查课的缓考适用考试课缓考的规定。
第三章  补考、重修
第七条  补考是指学校为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一种考试。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补考:
(一)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二)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于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书面申请补考未合格课程,但是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三)课程缺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补齐所缺作业后才能参加补考;
(四)未完成课程实验报告或实验报告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补齐实验报告且合格后才能参加补考;
(五)缓考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应当参加补考;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修该门课程。
(一)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学生,按旷课、旷考处理。凡按旷考、取消考核资格处理的学生,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不得补考;
(二)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的;
(三)因考试作弊被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的;
(四)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缓考、补考的考核方式
(一)考试课的缓、补考考试,由教务处考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缓、补考考试的形式与正常考试形式相同;
(二)考查课的缓、补考考核,由院系、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缓、补考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十一条  缓考、补考的考试时间
(一)非毕业班的缓、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毕业班的缓、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实习结束,返校后第二周进行;
(二)对于结业的学生,补考时间与学校组织的其他年级的正常缓、补考时间同步。
第十二条  参加缓考、补考学生的注意事项
参加缓考、补考的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CopyRight @ 2014-2024 版权所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号  邮编:0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