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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5:43: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1〕24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8日第10次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进一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积极打造新文科、新工科,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尤其是要密切与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新专业设置程序
(一)每年5月上旬,院系组织召开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要求有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校就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应有相关专业专家、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6月上旬,院系向教务处提出新专业设置申请,并将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就是否设置新专业进行研究。
(四)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同意设置新专业之后,相关院系按照教育部要求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五)学校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新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周。
(六)校内公示期满后,每年7月31日前,由院系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报材料。
(七)8月1日-31日为教育部网络公示期。公示期满后,学校将专业设置申报材料报司法部审核,由司法部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七条  新专业申报(含审批专业和备案专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
(二)申请报告。需说明申请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市场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四)拟设专业培养方案。
(五)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六)拟设专业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少、专业建设情况差、特色不鲜明、经整改后仍然没有起色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三章  本科专业调整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治建设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招生就业变化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第十条  专业调整或撤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能上能下、滚动管理”的机制。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应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好该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连续五年不招生、办学效益过低或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四条  撤销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本科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法治建设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竞争力,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引领带动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内涵提升,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打造优势特色专业,升级改造传统专业,争创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具体建设要求有:
(一)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教务处负责专业发展规划,各院系每个专业须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培养目标:各院系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应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
(三)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开展教学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充实教学一线力量。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五)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系统建设;重视高水平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课程建设中坚持评建相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提升;完善课程建设中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
(六)教学文件:是保障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教学总结、教学计划等。
(七)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鼓励选用适合办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要做好教材评估、优秀教材评选工作。
(八)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十)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各专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依托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积极打造一流专业。要大力发展适应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和依法治国要求的应用型专业,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彰显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按照新办专业、合格专业、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4个层次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3个级别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其中,新办专业建设目标为合格专业,合格专业建设目标为优势特色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目标为一流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管理体系。申请立项的各类校级专业建设项目,须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参加立项评审;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批准立项的专业须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任务书作为今后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学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院系成立由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专业建设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省部级、国家级等专业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部门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资助项目范围
(一)专业建设经费包括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建设经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新办专业建设经费、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等。
(二)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超支。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后续建设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资助标准
(一)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建设经费:60万元/专业。
(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建设经费:30万元/专业。
(三)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20元/专业。
(四)新办专业建设经费:9 万元/专业。
(五)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经费:21 万元/专业。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而开展的一些专业建设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学基本条件(教学大纲、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实践基地等)建设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条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在专业建设中需要支出的图书、教学软件、电子音像资料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课程建设费:教案、课件、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与制作费用、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试题库建设等有关费用。
(三)印刷出版费:含教材出版费、教研论文版面费、大纲及习题集等资料印刷费等,资助的研究成果须对专业建设方向构成支撑。
(四)会议费、差旅费:指在专业建设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五)仪器设备费:购置专业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不包括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的硬件建设)、实验用品、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六)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专业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该项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七)劳务费:指在专业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八)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费。
(九)实践教学建设费:实践实训条件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十)专业检查与评估费以及与专业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专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
(二)绩效支出。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总绩效。
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须在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后分批提取。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成员在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中的建设内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做好经费预算,并填写专业建设项目经费预算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经费使用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1.财务处为各专业建设项目设立专项经费。
2.使用经费须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财务处核报。
(二)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教学单位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财务处、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七章  本科专业评估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在全面检查专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各本科专业科学发展。
(二)科学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司法警官教育规律,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高校本科专业建设的先进经验,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努力实现专业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三)建设性原则。全面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重在提高”的原则,推动受评专业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专业教育质量,促使专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专业评估组织实施
(一)专业评估组织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建设。
(二)专业评估工作实施年度自检、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相结合方式,其中:
1.年度自检:由专业建设点所在教学单位每年年末自行组织评估,撰写自评报告,并于 12 月底前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合格者划拨当年建设经费,不合格者整改一年,待整改合格后再划拨经费。
2.专业建设第二年未,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各专业建设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通过的项目划拨第二年建设经费。
3.专业建设三年期满后,由各专业提出结项申请,并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结项报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合格者划拨第三年建设经费。
4.专业评估内容涉及数据截止为评估当年的 8 月 31 日。
第三十五条  专业评估基本程序
(一)教学单位自评。
(二)学校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部署专业评估工作。
(三)参评专业负责人集中作现场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组提问。
(四)专家组到各教学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指标,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并综合审议。
(五)评估专家组向学校汇报评估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及其标准
(一)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制定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二)专业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分别如下:
1.被评专业得分为 86 分以上,特色鲜明的属于优秀。
2.被评专业得分为 76—85 分,有特色项目的属于良好。
3.被评专业得分为 60—75 分的,属于合格。
4.被评专业得分为不满 60 分的,属于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评估奖惩
(一)专业建设成绩显著,评估结论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将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与适当奖励和追加一定建设经费。
(二)对于专业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三)专业评估验收时,经费使用情况须请财务处、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四)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专业,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计划,学校届时组织复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一流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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