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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5:46:3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1〕25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8日第10次党委会通过)
 
为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夯实基层教学组织,提高教师教学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课程建设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建设经费标准
课程建设设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课程建设相关项目及活动的支出,分期拨付、定期检查,严禁挪用。
(一)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每门建设费用为6万元,校级一流本科课程每门建设费为4万元,一流课程建设周期均为三年。建设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30%),在课程认定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费(每批各25%),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20%),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
(二)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包括混合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经费标准按照课程学时数分为3万、4万、5万三档,分别对应课程学分2、3、4分,课程建设周期为二年。课程建设经费根据课程建设进度分两批拨付,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1/2,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课程运行经费,以教学工作量的形式补贴,在原有课程学时数的基础上增加0.5倍。被评为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课程视频录制经费由学校教改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三)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项目,每门立项课程配套专项建设经费2万元,
建设周期为1年。建设经费根据课程建设进度分两批拨付,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1/2,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被评为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每门课程配套专项建设经费3万元,被评为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每门课程配套专项建设经费4万元。
(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新开必修课程,建设经费为每门5000元。
(五)学校组织的课程建设专项活动和重大项目,以及全校性教学教研活动所产生的经费,由学校教改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第二条  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经学校审定下拨的课程建设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课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
(一)编印各类教学文件费用;
(二)编印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助材料,包括课程建设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书刊、资料、教材、试题库建设等复印、印刷等费用;
(三)增添必要的小型教学设备,包括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四)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费用;
(五)为课程建设和课题研究而进行调研的费用,参加有关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六)课程建设工作绩效支出;
(七)课程建设评估验收费用;
(八)其他相关建设费用;
第三条  课程建设经费使用标准
(一)各课程组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课程建设经费,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二)课程建设过程中购置小型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等物品,须填写入库清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三)全部经费中用于课程建设工作绩效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
(四)课程建设中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20%;
(五)学校、各院系部开展的教学观摩、讲课大赛,微课比赛、说课比赛、优秀教案评选、优秀课件评选、教育教学信息化大赛等教学研究活动的所产生的费用,从课程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经费管理
(一)财务处按照不同级别课程建设标准投入经费,把课程建设经费列入专项账户;
(二)课程建设过程中,课程建设负责人需制订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课程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需由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每年对课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计划任务完成良好,达到相应建设要求的课程项目,核拨下个年度的经费;对计划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达不到相应建设要求的课程项目,学校将责令课程组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间停拨建设经费。整改期满后,由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达到建设要求,学校将继续核拨经费;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学校将取消该课程建设项目,不再核拨经费,且课程项目负责人以后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相关课程建设项目。
(五)财务处、教务处每年审核各类课程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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