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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02 16:02:5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2〕1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2年3月1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我校对此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宗旨是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型人才成长的环境,培养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人才。
第三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载体,注重研究方案设计、过程训练,旨在激发学生科学研究兴趣,培育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协作的意识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四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制定政策、评审标准,搭建平台,争取社会支持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发动、评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成立项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项目实施建议,并评选优秀成果。
工作组设在各院(系、部),负责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研究平台、调配项目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申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问题解决。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支持学生的“奇思妙想”或“异想天开”。
2.注重过程参与。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创新研究计划、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3.注重实践创新。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4.注重切实可行。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全日制本科学生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不超过5人。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项目团队。
2.团队成员应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每个学生只能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
3.项目运行一般1~2年,主要在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中进行。
第八条 项目选题范围
项目选题不限学科专业,学生应根据兴趣结合所学专业选题,可以是实验研究,也可以是调查研究,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主要范围包括:
 1.学生独立提出的针对某一学术领域或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
  2.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3.开放实验室、实训或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实习基地中的训练项目。
  4.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5.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6.社会调查项目。
  7.其他有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具体程序为:
1.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筛选,推荐优秀项目上报学校。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院系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国家级和省级拟立项名单和校级立项名单,并同时将国家级和省级拟立项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确定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组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指导教师填写《过程检查记录册》,建立研究进度记录制度。
2.各院(系)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3.教务处组织实施中期检查,主要审核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动态和创新性等。审查结果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4.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项目在计划研究期间确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应届毕业生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毕业学期不得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学期。
5.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无故退出或终止,否则取消相关成员或项目组下一次申报资格。确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研究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终止申请表》。终止申请只能在中期检查或者结题验收期间提出,经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家组审查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备案。资助经费全额返还学校。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1.国家级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0元经费资助,省级项目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经费资助。校级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但不得超出本项目最高资助额度。
2.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研究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和论文版面费及相关调研开支等,所有开支需有正式发票、费用明细单及支付凭证。
4.教务处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5.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校组织专家组审核结题材料,通过审核的颁发结题证书。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结题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4)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内容或更换项目组成员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作品、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发表(出版)时,应标注“××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XX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承认为该项目的结题成果。SCI、EI、ISTP和国内核心期刊原则上指导教师可作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必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导师应为师德师风好、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聘请校外导师由各院(系、部)负责,从学校实习基地等相关单位中选聘业务素质突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指导团队成员不得超过两人。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加强过程指导。认真审查项目材料,严格把关经费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六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研究成果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经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学生毕业论文进行答辩。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项目组成员提出申请,经院(系)认定,可根据相关规定折合学分。
第十九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该项目经结题验收合格的,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1.指导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指导的项目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和项目成员;校级项目作上述更改的,应当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等行为,违规使用项目经费,或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擅自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无故延期或终止,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或纪律处分,同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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