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22〕23号)
校属各教学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2年7月8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2022年7月4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学校开展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由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开展业务指导与宏观监控;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录入、报送、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计算学分的课程都要考核与评定成绩,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集中实践性课程。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部分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比重为30%,期末成绩比重为7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重由任课教师确定。平时考核成绩一般由学生考勤、课堂讨论、实践、测试、作业、读书报告、实验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学生各项成绩的评定均须有相关辅证材料。必修考试课期末考核成绩等相关材料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存档,其他成绩的相关材料由任课教师妥善保存。
第七条 学生未达到课程教学要求的,任课教师应录入“未修”标识,该课程的总评成绩计为零分。
第八条 学生在期末考核中有违纪、作弊及旷考行为的,课程总评成绩计为零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考核和成绩录入,录入时需正确设置各项成绩的百分比。平时成绩、期末考核等各项成绩均需以百分制录入,不得录入折算后的分数。录入成绩核查准确后,方可提交送审,待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成绩总库。
第十条 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类课程成绩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安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学工作结束后各类成绩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
第三章 其他类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与记载,教务系统成绩单中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 未办理缓考或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相应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
第十三条 补考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标识。在核算学生成绩绩点时,补考课程成绩合格按照60分计算该课程成绩绩点。
第十四条 重修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如课程有多次重修记录,学生成绩卡中将记载最高重修成绩并注明“重修”标识。
第十五条 补修课程等同于正常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与记载。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从2019级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百分制、五级制、绩点制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五级制与绩点换算方法为:
等 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为:
分数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59—0 |
绩点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0 |
第十七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对应课程的平均成绩(百分制)进行换算。
(一)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
以学生所修课程(必修、选修课)成绩与课程学分乘积之和除以专业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应修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成绩(其中尔雅课最多只能计入2学分,分数从高到底取值计入运算),然后将平均成绩(百分制)按照对应的绩点进行换算。
平均成绩= |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
(二)五级制与百分制成绩的换算方法
1.五级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方法为: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分数 |
94 |
84 |
74 |
64 |
0 |
2.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换算方法为:
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第五章 课程成绩更改
第十八条 成绩一经提交发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在下学期开学后14天内向开课院系提交书面试卷复查申请,由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允许更正的成绩仅限于分数计算或登记失误。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的考核时间之外另行考核等,考核成绩无效,不予录入、更改。
第二十条 成绩更正需由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系统发起成绩更正申请,经课程归属的教研室主任、院(系、部)领导、教务处逐级审批后完成成绩更正。
第六章 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学生成绩折算
第二十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针对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我校按照相应比例折算。适用范围如下:
(一)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少数民族集中地区的维族、藏族学生;
(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参加高考的学生;
(三)高中阶段就读于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第一学期入校后第4周向所在院系提交“母语非汉语学生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当年新生录取名单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实际考核成绩录入,教务处按照相应的标准折算,折算标准如下:
(一)实际成绩低于46分或超过75分者,按原始成绩计。
(二)实际成绩高于46分(含46分)低于60分者,录入成绩为原始成绩乘以系数1.3,乘以系数后的成绩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
(三)实际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者,录入成绩为原始成绩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超过75分的,按75分计。
(四)以五级计分制评定的考查课成绩不折算,按实际考核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 上述折算方法适用于正常考试、补考、缓考、重修、补修等考试。
第二十五条 在涉及学生排名、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评选奖学金等方面采用学生的折算后成绩。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折算标准自2023届毕业生开始施行,教务处应于每学期缓、补考、正常考试结束后完成少数民族生成绩折算。
第七章 学籍异动成绩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籍异动即指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退伍复学等导致学籍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认定即学生因学籍异动后个人培养计划产生变更,需将培养计划外的课程认定为计划内课程。如已修课程与新培养计划课程的考核方式、学时学分、名称、属性大体一致,且已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学生可在教务系统发起申请,经过逐级审核后已修成绩将被认定为新培养计划内课程成绩。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籍异动前已修的必修课程可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对应的选修课程(学分相同或小于原课程学分)。
(二)学籍异动前已修的必修课程可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对应的必修课程(学分相同或小于原课程学分),其中考试课可以认定为考查课,但考查课不能认定为考试课,学籍异动后的考试课须通过补修获得学分。
(三)学籍异动前已修的选修课程可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对应的必修考查课程或选修课程(学分相同或小于原课程学分)。
第八章 免修成绩认定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可以按照我校相关课程免修政策,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办理免修。
第三十条 依据2020年发布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以后(含2020年)应征入伍的本科生退伍后可免修警察体育基础(一)、警察体育基础(二)、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成绩按一般退役士兵80分,优秀士兵90分,三等功以上者95分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前4周内完成免修办理,且只能申请当前学期开设课程的免修,非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不能提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未获准免修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上课、考勤,否则视为未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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