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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3 15:11: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2〕93号

 

校属各教学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1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健全和完善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教改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学校办学思想、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课程思政研究;教师教学发展与学生学业发展研究;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教改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校级项目(市厅级)。校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各级教改项目实行公开申报,自由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择优资助。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改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择优推荐申报并备案。

国家级、河北省和保定市教改项目的推荐与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同时进行,当年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如成功申报高级别的项目,校级项目自动撤销。

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师自主申报,教务处组织遴选,每2年择优立项1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当年10月份。

第六条  申报教改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应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紧密围绕高等教育教学活动,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2.应能够体现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项目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1人,参研人员在6人以内(含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申请、人员组成、项目开展、研究与实践质量保证等工作。

项目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主持人为我校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对申报课题有前期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本人从事工作与申报课题直接相关。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2.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改项目主持人,按照主管部门项目申报要求执行。校级重点项目主持人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五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以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计算,下同)。校级一般项目主持人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博士学位,且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校级青年项目主持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3.同一年度内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不能超过1个;已经主持有2项在研同类项目的教师当年不能再申报项目;虽在研同类项目只有1个,但该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完成结项后,方可申报下一轮次的项目。

4.申报青年项目的主持人,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计算)。

第八条  教改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教务处发布组织各级教改项目申报的通知。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指南”,紧密结合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求,组织教师参与申报。

3.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选。申请人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各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根据限额择优推荐,在《立项申请书》上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汇总表格(含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在进行条件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5.教务处将评审立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6.教务处就公示结果进行反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立项。

7.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由教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申报。学校视情况,可以对需要的重大项目进行招标立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建设:

1.主持人工作岗位与申报课题无关的;

2.非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类的;

3.项目主持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教改项目不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评估、结项验收等,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文件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在立项文件公布后一个月内提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经所属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与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获批后,主持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督促实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教改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教改项目主持人应在立项1年后向教务处提供中期成果报告,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教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时间、调研等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名称、主持人、参与人员、主要研究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等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项目主持人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经所属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的,原则上应更换主持人,教学单位要及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有权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决定:

1.研究成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财经制度;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难以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项验收;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5.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6.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

第四章  结项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凡接受经费资助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项验收或鉴定。

第十八条  校级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结项程序如下:

1.项目主持人按照结项通知的要求,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项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项验收报告》),并提交《立项申报书》复印件、《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研究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能够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2.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结项初审工作,并给出结项意见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召开结项验收会对结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验收结果视项目完成情况决定合格或不合格。

4.项目验收通过审核后,教务处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5.项目结项材料由教务处存档。存档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项目任务书》《结项验收报告》、最终成果材料、附加材料等。所有材料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结项要求

教改项目结项,国家、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校级教改项目结项,需完成《立项申请书》《项目任务书》中预期的教学改革方案、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研究过程中制定的制度和文件,并提交经学校专家组鉴定对教学改革与发展有借鉴价值的研究报告。重点项目结项原则上要求至少在六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项目相关研究论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结项原则上要求至少在七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项目相关研究论文。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合格:

1.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

2.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等;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应用价值;

4.提供的结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5.违反财务纪律的;

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的。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验收,延长时限最多为一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项目。延期到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已结项的各级教改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申请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学校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教改项目经费,或者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资助标准:

1.经批准立项的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原则上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以专著形式结项的项目,专著出版费由学校承担。

2.学校为获得教育部、河北省、保定市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给予配套经费资助。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按一般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  经费拨付情况:

1.教育部、河北省、保定市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经费资助要求执行。上级部门无经费资助的,按照校级教改项目经费拨付规定执行。

2.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先拨付30%的启动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40%的建设经费,剩余的经费在通过结项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使用以《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开支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及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其他支出。

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的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对象仅限于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外人员。购置设备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未按计划完成研究进度者,将中止其经费使用。项目主持人须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核合格,恢复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未开展项目研究的项目,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时,学校可视情况撤销或终止项目,停拨项目经费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凡是教育部、教育部属各研究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省教育厅及省属有关单位立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学校均将其列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其申报、评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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