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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8 11:01: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教字〔2023〕87号)

 

校属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8日学校第8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35月18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和《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冀教高〔2021〕3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为我校在开展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材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学校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评优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为组长,主管教学领导为副组长、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教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材的规划、编写、选用、审核、评价、优秀教材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优势,对接司法行政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教学单位推进实施教材建设规划工作,制定校级教材规划方案,与国家级、省部级教材规划有效衔接,全面推进高水平教材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科专业综合实力较强的教学单位组织编写体现我校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鼓励编写服务司法行政行业需求、教学急需、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特别是实验实训类课程教材;鼓励编写国家级、省级一流课程建设需求配套的教材;鼓励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八条  教务处每2年组织一次校级规划教材的申报、遴选和立项等工作。教材第一主编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党组织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编写人员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小组对申报规划教材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科学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

第九条  申报规划教材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最多只能担任2项集体申报教材的项目申请人,个人独立编著的教材项目不能超过1项,在已有教材立项未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报新的教材项目。

第十条  教材立项后原则上在2年内正式出版,并在扉页上注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规划教材”。如无适当理由,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出版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教材建设立项项目。规划教材出版后,应提交3套样书和出版合同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结项。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或修订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教材立项出版。新编校级规划教材资助经费为1万元/项,修订规划教材0.8万元/项;获省部级立项的规划教材资助2万元/项;获国家级立项的规划教材资助3万元/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出教材编写所需的资料费、调研费、评审费等。规划教材出版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包括校外参编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编写高水平原创性教材,打造精品教材。倡导跨区域、跨界及校际合作的教材联合编写,鼓励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更新教材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教材严格执行凡编必审。各教学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本人主编、参编的教材审核工作。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教材编写完成后,主编所在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小组对书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审核,得出审核结论。

第六章  教材选用与征订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学校建立校、教学单位、教研室三级教材选用制度。

教学单位党组织是教材选用的责任主体,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选用工作。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课程主讲教师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选用审核表》,相关教研室组织专家、教师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教材工作小组在本单位党委的监督指导下,对备选教材进行政治、学术等方面的集体审核与政治把关,并出具审查意见。教材选用结果报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内公

示无异议后,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要求: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或指定教材。

(三)适宜教学。选用教材应符合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涵盖课程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教材内容主次分明、循序渐进,能反映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部教材,教学改革试点课程除外。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相关课程须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六)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开设课程(实验、实习、实训课程除外)原则上须提供备选教材,如该课程不使用教材,课程主讲教师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教材工作小组核准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逐步建立课程选用教材库,保持教材选用相对稳定。除确因教学计划和课程调整需要更换教材以外,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教材,应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计划报送后,除因出版社无出版计划和原选教材改版外,各教学单位填报的教材选用计划不予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材征订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教材采取自愿订购原则,按招标确定折扣率直接与教材供应商结算。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逐年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学校在教育教学项目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中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保障教材编写资助、教材出版、评优奖励、教材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一流学科建设、一流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作为人才培养、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教学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设立校级优秀教材奖。

申报人填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优秀教材推荐申报表》;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小组从方向正确、科学严谨、适教利学、编校质量高、使用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好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向学校推荐;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依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优秀教材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级优秀教材,并从校级优秀教材中遴选推荐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

学校将优秀教材奖纳入教学工作奖励体系,获评国家、省级、校级教材建设奖的优秀教材参照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相应等级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建立学校、教学单位两级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

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新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工作,通过督导听课、信息员反馈、问卷调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质量评价表》(教师用、学生用)等形式,了解教材使用效果,分析其质量

状况,对评价不合格教材提出整改意见。

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教学单位自评基础上,定期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统计分析教材选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学院(系、部)加强审核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切实保证教材质量。

学校将教材选用质量检查结果纳入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作为教材使用自编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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