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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0 17:16: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校党字〔2020〕34号)

 
校属各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课程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全面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课程建设新理念,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优化课程结构,丰富课程资源,建设高质量课程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提高学生的课程学习获得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分类建设。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建设适应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一流本科课程。
第四条  高阶性。课程目标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有机融合,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注重课程思政建设,自觉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课程内容强调广度和深度,突破习惯性思维模式,培养学生深度分析、大胆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第五条  创新性。教学内容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教学方法体现先进性与互动性,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与个性化学习。
第六条  挑战度。课程设计要增加研究性、创新性、综合性内容,加大学生学习投入,科学“增负”。严格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及考核考试的评价,增强学生经过刻苦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的成就感。
第三章  课程分类
第七条  线上一流课程。突出优质、开放、共享,打造精品慕课品牌。构建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类别全面的慕课体系。
第八条  线下一流课程。主要指以面授为主的课程,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重塑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强化课堂设计,提升课程学习的挑战性,焕发课堂生机活力,发挥好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主战场作用。
第九条  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主要指基于慕课、专属在线课程(SPOC)或其他在线课程,运用适当的数字化教学工具,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内课程进行改造,安排 20%—50%的教学时间实施学生线上自主学习,与线下面授有机结合开展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打造在线课程与本校课堂教学相融合的混合式课程。
第十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推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着力解决真实实验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高等教育信息化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通过“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等活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培养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建设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课程应为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非实习、实训课程,配备理论指导教师,具有稳定的实践基地,学生 70%以上学时深入基层,保证课程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已列入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且设置学分的课程,须至少经过两个学期或两个教学周期的建设和完善,取得实质性改革成效,在同类课程中具有鲜明特色、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承诺认定后将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课程负责人须为学校在职在编教师,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申报课程的主讲教学工作不少于3年。团队成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课程组全体成员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师德师风、高度的教学热情,具有较为先进的课程建设理念、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较为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突出,并能保证课程按期保质建设、更新、应用和推广。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近两年无教学事故。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每人每年限报一门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目标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达成。教学理念先进、课程内容与时俱进、教学设计科学合理、教学组织与实施科学有效,突出学生中心地位。
第十五条   教学文件完备(课程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案、教材、题库、辅助资料等)。教材选用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教学资源丰富多样,体现思想性、科学性与时代性。
第十六条  定期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形成运行管理评价机制。该课程70%以上的主讲教师教学测评为优(包括学生测评、督导组、同行、院系领导)。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章  课程申请。凡符合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申报条件的课程,均可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课程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院系。            
第十八条  院系考核推荐。院系依据申报条件进行认真讨论、评议,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按要求上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教务处对课程申报材料和院系遴选、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报课程建设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课程申报材料、院系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评选出校级立项建设一流本科课程,在校级立项建设的一流本科课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一流课程。
第二十一条  遴选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审议,由教务处向学校汇报评审工作及评审意见,学校确定校级立项建设一流本科课程和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一流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公示与上报。由教务处负责在校园网对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立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校级立项建设一流本科课程名单,按程序上报国家级、省部级一流本科课程的申报材料。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的模式,责权利三者相结合。即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课程建设目标和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课程建设经费的预算及支出。建设期内,课程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更换调整,因其他任务冲突或身体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院系研究确定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院系要高度重视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工作,对重点建设的课程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对立项建设的一流本科课程实施动态管理,对课程实际应用、教学效果和共享等进行跟踪监测。督促课程建设和改革成果在指定的网站或课程平台上集中展示和分享,且定期更新资源和数据。对于未持续更新完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采用年度阶段性考核和结项评估考核相结合的验收形式,以建设成果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保障课程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12月组织年度阶段性考核,课程负责人于12月初按要求提交建设质量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课程建设申报书,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课程团队成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
第二十九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课程建设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课程建设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课程,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课程,将终止项目建设。终止建设的课程不得在下一年度申请一流本科课程建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终止项目等处理: 
(一)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申报书内容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课程团队成员出现教学事故、师德师风问题、学术不端问题、课程内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期满,学校组织结项评估考核,考核通过的发文确定为校级一流本科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延期1年申请结项,一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资格,并停止拨付相关建设费用。省部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考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相应指标体系进行。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设立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每门建设费用为6万元。校级一流本科课程每门建设费为4万元。
(二)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30%),在课程认定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费(每批各25%),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20%),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
(三)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定期检查,严禁挪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课程负责人对课程建设经费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院系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策支持。对各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项目,学校将优先安排使用各种教学资源;对一流本科课程组教师,学校优先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交流,促进课程教学团队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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