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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9 09:29: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字〔2020〕29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精神,确保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社会及行业需求为导向,突出学校办学特色,通过启动、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使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整体得到显著提升。
第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的建设工作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专业定位明确。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聚焦司法行政事业、特别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第五条  专业管理规范。专业要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改革成效突出。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新工科、新文科建设。
第七条  师资力量雄厚。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广泛开展,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水平高。
第八条  培养质量一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专业申请。凡符合一流本科专业遴选条件的专业,均可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院系。
第十条  院系考核推荐。院系依据遴选条件进行认真讨论、评议,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按要求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教务处组织人员对专业申报材料和院系遴选、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报专业建设专家组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校专业建设专家组对专业申报材料、院系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按遴选标准评选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荐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遴选评审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教务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评审工作及评审意见,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评议。确定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十四条  公示与上报。由教务处负责在校园网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名单,按程序将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材料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纳入学校教改项目管理体系,批准立项的专业,均须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任务书作为今后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专业定位及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质量等项目。
第十七条  编制实施方案。各专业要研究制定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阶段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单项工作责任人及经费开支预算;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并由专业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实施方案由教务处汇总整理后,报专家组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项目建设。各专业负责人按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作,着重把控时间节点和质量水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组织保障
(一)学校成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级副职领导担任,其中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处、校团委、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及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研究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日常工作。
(二)院系成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组,负责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初审和推荐、对建设点项目的指导和督查、经费使用的审批与监管等。
(三)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及支出。建设期内,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更换调整,因其他任务冲突或身体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院系研究确定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政策支持
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给予政策倾斜,加大人才引进和教师培训的力度,在实务教师的聘用上给予制度保障。设立一流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项,为教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创造条件。在招生及就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增加招生数量,建立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统筹利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预算拨款,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并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虚拟仿真项目建设、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实验实习经费等本科教学专项经费中优先向一流本科专业倾斜。
(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周期为3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费为60万元/专业,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费为30万元/专业。
(三)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30%),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费(每批各25%),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20%),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
(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定期检查,严禁挪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教学单位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采用年度阶段性考核和结项评估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以建设成果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保障专业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12月组织年度阶段性考核,各专业建设点于12月初按要求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学校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任务书和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专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建设点,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点,要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专业不得在下一年度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结项评估考核,考核通过的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确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考核未通过的,可延期1年申请结项,1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按教育部规定申请进行专业认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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