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突出学校优势与特色,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教高〔202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我校2023年度本科新专业申报及专业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国家发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增设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急需的专业。增设的新专业应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符合我校长远发展目标和专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及办学效益的提高。
(二)突出优势特色。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做优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以强化学校办学特色,创建优势、品牌专业为目标,支持增设学科交叉融合的新专业,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专业,推动专业升级换代。
(三)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学校与行业部门联动,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匹配、相互促进。加强专业设置与招生、就业联动。对就业率过低、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谨慎增设、及时调减。
二、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新设置本科专业、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
三、关于新增专业的注意事项
(一)新增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规划,已纳入学校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相关专业或专业群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支撑、办学基础和条件,有利于形成特色专业群;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拟设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情况);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置专业,确保新专业质量达到设置要求。对于达不到《标准》基本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备案。
(三)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须由教育部审批。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须报教育部备案。
(四)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拟在2023年增设新专业的院系须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6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提交到教务处教研科。联系人:高畅。联系电话:5910324。申请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专业论证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以在教务处网站下载(http://jwc.cicp.edu.cn/zyjs/index.jhtml)。
2.校内审议和公示。拟申报专业,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3.网络申报。7月1日-31日在教育部指定平台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
4.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教育部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和评议意见,并可撤销申报或决定继续申报。
5.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申报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撤销专业汇总表》等一并扫描在线报送。申报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可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四、关于专业调整的注意事项
(一)各院系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进行专业调整。
(二)调整专业时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以外专业,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三)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四)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五、请各院系于5月25日(下周四)前将2023年拟申请新增专业、调整专业、停招专业、复招专业的情况报教务处,简要说明申请理由。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
教务处
2023年5月15日